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114号
金婕、曲桂琴:
本院受理原告秦凯与被告广州凯曼广告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金婕、曲桂琴、广州朗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第三人金婕、曲桂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第三人金婕、曲桂琴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11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秦凯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六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