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534号
广东家和婚姻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302号三层02单元):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家和婚姻综合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广东家和婚姻综合服务中心送达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粤0105民初2053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一、原告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家和婚姻综合服务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8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家和婚姻综合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交还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302号三层302单元给原告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东家和婚姻综合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20日的租金(每月20222元)、租赁保证金46818元;
四、被告广东家和婚姻综合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20日租金的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的租金为基数,从欠费当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及逾期支付租赁保证金的违约金(以46818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五、被告广东家和婚姻综合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23409元及延期交房违约金4682元;
六、驳回原告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87.91元,由被告广东家和婚姻综合服务中心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六日
经办人:杨美满、何思颖 (电话:020-83005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