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东银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区少玲、区妙玲、区健玲诉被告广东省二轻联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广东银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东银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广东银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404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东银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区少玲、区妙玲、区健玲办理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48号之二(荟贤大厦南塔)七楼L(712)房的不动产权证。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银发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六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