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953号
朱永香(女,1995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大埔屯社区四民盐业村98号 ):
杨强辉(男,1995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大埔屯社区四民盐业村98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朱永香、杨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金513196.46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日的利息、罚息(暂计至2024年1月25日的利息为11937.16元,罚息为418.12元),本息合计525551.74元;
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3600元;
三、判令原告有权拍卖、变卖两被告名下位于英德市英城市第一中学东侧规划梅花北路以北恒辉.天宝山庄A4-1202号的房产,并对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8月8日下午15:30在本院审判庭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O二四 年 六 月 五 日
经办人:袁苍、郭艳露(电话83005756、83005485)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