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425号
黎耀明(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新桥镇沙田村委会竹圩村):
本院受理原告伍崇强诉被告黎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31869.44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8月9日上午10:30在本院审判庭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O二四 年 六 月 五 日
经办人:袁苍、郭艳露(电话83005756、83005485)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