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苏慕怡、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管弘、陈淑芳、广州市弘上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办理(2024)粤0105执异271号案中,因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2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苏慕怡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限你方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经办人:尹卫华
电话:020-83005472、83005471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