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429号
方华忠、张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永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华忠、朱洁、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本金752965.12元;2.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截至2024年4月19日的违约金225889.54元(以欠付金额的30%为计算标准)及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以LPR的4倍为标准自2024年4月1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3.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为主张权利发生的律师费80000元;4.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保全费;5.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担保费105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4日14时15分在本院海珠湿地人民法庭第3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