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895号
广州卓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诉被告卓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1月欠电费30096.36元、2023年12月欠电费24167.27元,合计欠电费本金54263.6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违约金。违约金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和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第5.2.2条约定和第8.7条约定的方式计算:用电方应在每月20日前结清当期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24年3月13日,欠费违约金共计9814.95元,各期违约金起算日期及金额详见附表;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21日9时15分在本院海珠湿地人民法庭第3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