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768号
罗锦文:
本院受理原告杨汉新与被告张伟强、被告罗锦文、被告叶俊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强、被告罗锦文、被告叶俊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汉新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按年利率14.4%(如若超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杨汉新计付利息;二、被告张伟强、被告罗锦文、被告叶俊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汉新支付律师费支出30000元;三、驳回原告杨汉新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520元,由被告张伟强、被告罗锦文、被告叶俊延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六月五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3 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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