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709号
郑海钦:
本院受理原告刘为与被告郑海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郑海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为支付货款5000元,并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付自2024年1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刘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为50元,由被告郑海钦负担。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经办人:李易蔓 020-8300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