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148号
龙喜强、广州悦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彬锋、龙光山诉被告广州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龙喜强、广州悦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19148号],本案作出判决后,原告陈彬锋、龙光山不服本判决,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05民初1914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为“不予追加陈彬锋和龙光山为(2021)粤0105执22749号案的被执行人,陈彬锋和龙光山无需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即人民币1138万元)对广州悦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悦洋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148号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六 月 五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