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109号
荣亮: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荣亮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荣亮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10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荣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归还欠款6990053.09元及利息1799081.88元,并于2023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990053.09元为基数,其中18979元按年利率14.2%、6971074.09元按年利率14.4%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二、被告荣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8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六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