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721号
广州纯脑科技有限公司、陈思思:
本院受理原告林昊霆、李满仪与被告广州纯脑科技有限公司、陈思思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0721号],因被告广州纯脑科技有限公司、陈思思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纯脑科技有限公司、陈思思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原告林昊霆与被告广州纯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签订的协议编号为BM114GDGZ的《服务协议》已于2024年2月23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纯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满仪、林昊霆退还6666元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以尚未退还的款项数额为基数,自2024年2月23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林昊霆、李满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纯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两原告预交,两原告同意由被告广州纯脑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两原告。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四 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020-83005756、020-8300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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