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657号
黄国生、吴志英:
本院受理原告岑爱琼与被告黄国生、吴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0657号],因被告黄国生、吴志英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黄国生、吴志英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国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岑爱琼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
二、驳回原告岑爱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00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13320元,由被告黄国生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黄国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费用直接支付至本院。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四 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020-83005756、020-8300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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