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7136号
刘伟正:
原告彭志强诉被告刘金成、刘金兴、郑燕英、刘伟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7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金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彭志强办理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6号4010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彭志强名下;二、驳回原告彭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668元(其中,受理费1966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刘金成负担。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四 日
联系人:程琛琦、李菲(020-8300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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