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7061号
李笑羽、吴坤强:
本院受理原告向俊伟诉被告李笑羽、吴坤强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7061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为160915.62元、垫付费用3361.27元及暂算至2024年4月30日的利息为3569.45元,此后利息以164276.89元从2024年5月1日起开始以1pr的标准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167846.34元;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8月15日10时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六 月 五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