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972号
圣舞(广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卢圣武:
本院受理原告郭舒琼诉被告圣舞(广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卢圣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6972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的服务合同关系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已退还课程费用3376.7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3.24元(以3376.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30日起,暂计至2024年4月8日,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以上暂共计3379.94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8月13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六 月 五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