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970号
梁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冼新强诉被告梁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6970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钱款976820元及利息(利息以9768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暂计305330.87元),共计1282150.87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1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8月15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六 月 五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