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791号
牟志彬、广州佳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苟波诉被告牟志彬、广州佳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6791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12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84.90元(以12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2月28日:125000×3.45%×149÷360=1784.90),以上两项合计126784.9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欠付原告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8月13日10时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六 月 五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