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467号
谢洁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诉被告谢洁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6467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提前结清贷款,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578040.99元以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12月21日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9229.18元;自2023年12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163号山语轩5座205房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标的额合计:¥3647270.1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8月9日10时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六 月 五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