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956号
周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程春莲诉被告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956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63478元(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361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15.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20日为27378元);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45120元(逾期还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20日为45120元);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机遇期还款利息29880元(逾期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20日为29880元);四、本案的全部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8月8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六 月 三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