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664号
金波: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丰帆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波买卖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664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175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281.92元(违约金以人民币151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同期国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1月24日,违约金为55281.92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所产生的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8月6日10时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25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六 月 三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