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563号
谢冬萍、赵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肖胜春诉被告谢冬萍、赵建成、第三人广州恒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563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连带支付欠付原告货款119869元以及利息(以11986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起诉时即2023年12月1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8月6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25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六 月 三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