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1668号
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之道善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惠茹与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之道善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11668号],因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之道善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之道善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1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朱惠茹与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于2023年4月1日签订的《善手教育培训及服务协议》已于2023年5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惠茹退还97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尚未退还的款项数额为基数,自2023年5月27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州中之道善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朱惠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朱惠茹负担31.73元,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之道善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3.27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至本院。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三 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020-83005756、020-8300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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