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849号
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田佳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25027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0272元为基数,按照0.5‰每日的标准,从2021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26日为164398.92元);2、被告田佳易向原告就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6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4 830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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