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655号
罗素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洪卫与被告罗素珍、被告戴穗越、被告郭勇良、被告罗兰君、第三人广州诚恒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罗素珍、被告戴穗越、被告郭勇良、被告罗兰君对(2021)粤0105民初16673号民事判决、(2022)粤01民终798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广州诚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罗素珍、被告戴穗越、被告郭勇良、被告罗兰君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四年 六月五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4 830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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