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592号
上海晏石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晏晨、京沃(上海)会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力牧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晏石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万禾(广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晏晨、被告京沃(上海)会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晏石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万禾(广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力牧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回保证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力牧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计付违约金;二、被告上海晏石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万禾(广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力牧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000元,并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力牧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计付违约金;三、被告上海晏石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万禾(广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力牧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支出22000元;四、被告晏晨对本判决被告上海晏石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力牧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12.53元,由被告上海晏石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万禾(广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晏晨共同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交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五日
经办人:戴肖锋、贾东宁(020-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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