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535号
广州康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424号首层。法定代表人:谢灿礼。
谢灿礼,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云路街33号2楼,身份证号码440104197212255318。
本院受理原告罗适宜诉被告广州康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谢灿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4)粤0105民初2535号],因你方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确认原告罗适宜与被告广州康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可逸倾城商场商铺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12月24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康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3年12月24日的租金13235.58元,并从2023年12月25日起计付占用费至被告广州康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占用费以621元/月标准计算);
三、被告广州康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海珠区宝岗大道398号2215房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原告(恢复原状是指参照房产证附图记载将该商铺恢复至独立间隔);
四、被告广州康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982元由原告没收;
五、被告谢灿礼对本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广州康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8.4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上述受理费由原告预缴,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六月五日
经办人:郭谧、于悦姗(83005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