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768号
广州好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怡宾:
原告梁结为诉被告广州好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怡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好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怡宾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768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吴怡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车款40500元给原告梁结为,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该款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
二、被告吴怡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结为赔偿500元;
三、自被告吴怡宾向原告梁结为退回车款40500元之日起15日内,被告吴怡宾有权到原告梁结为处取回粤E2621L车辆;
四、驳回原告梁结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5.35元,由原告负担93元、被告吴怡宾负担86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四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