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474号
广州悦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李卓明与广州悦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叶伟杰、戚金燕、赵茵与侯超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悦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叶伟杰、赵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卓明退还购车款27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7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戚金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悦车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42.4元、保全费1895元,由被告广州悦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叶伟杰、赵茵、戚金燕共同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 年 六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