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55号
郭智标: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虎与被告郭智标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郭智标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被告郭智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小虎退还联营保证金15000元,并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给原告刘小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246元,由被告郭智标负担。上述诉讼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受理费246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联系人:李易蔓020-8300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