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478号
朱长亮:
本院受理原告莫超杰与被告朱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朱长亮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478号民事判决:被告朱长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超杰返还借款本金103000元,并以10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2023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给原告莫超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95元(其中受理费2360元、保全费1035元),由被告朱长亮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339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冯梓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联系人:李易蔓020-8300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