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793号
刘欣、蟹神盛唐(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食尚(广州)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欣、蟹神盛唐(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67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8850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850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4年3月18日为2099.1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8月1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30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六 月 三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电话:020-8300543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