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925号
陈振鹏:
(2024)粤0105民初5925号原告广东荣景模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振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院作出的(2024)粤0105民初5925号-1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点如下:1、判令两被告付清铝合金模板租赁款484795.22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劳务费295243.18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本案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24年6月3日裁定驳回上述管辖权异议申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三日
经办人:李志强(020-83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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