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652号
刘宇健: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4652号原告何锐诉被告刘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已经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发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宇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锐返还借款本金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宇健负担。原告已预付受理费,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径付受理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受理费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经办人:陈文超(联系人:黄天俊,电话020-83005417、5702、5418),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