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112号
刘敏荣、严会阁、潘雪丽、方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翔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敏荣、严会阁、潘雪丽、方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112号],因被告刘敏荣、严会阁、潘雪丽、方芳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刘敏荣向原告支付出资款人民币150万元;2.判令被告方芳向原告支付出资款人民币150万元;3.判令被告严会阁对前述被告刘敏荣、方芳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潘雪丽在未缴出资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前述被告严会阁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金额合计为300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海珠湿地法庭第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们见到本公告后及时到本院应诉(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首层海珠湿地人民法庭),如届时你们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网站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三日
联系人:林法官 电话:(020)34476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