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375号
周一帆、周婷如:
本院受理原告贾晋滨诉被告周一帆、周婷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婷如、周一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晋滨支付货款60065元,并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以年利率5.55%为限)向原告贾晋滨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贾晋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5元、财产保全费674元,由原告贾晋滨负担受理费133元、财产保全费53元,由被告周婷如、周一帆负担受理费1302元、财产保全费621元。上述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贾晋滨预交,被告周婷如、周一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受理费1302元、财产保全费621元缴纳至本院。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二○二四 年 六 月 三 日
经办人:贾岚、王屹炜 8300540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