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925号
池凤明、李凡:
本院受理原告富盛建材(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柏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池凤明及第三人李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池凤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盛建材(广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71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710.2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富盛建材(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14元,由被告池凤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三日
经办人:刘婉、陈璇 83005408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