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7229号
广州市海珠区艺宝场地租赁中心(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83号蓝宝大厦八层自编816室)、严士旭(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城东村):
本院受理原告林丽华与被告杨燕冬、广州市海珠区艺宝场地租赁中心,第三人严士旭、熊志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722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林丽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林丽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三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