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732号
冯飞、嵇余隆、温州市法摩图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5732号原告广州市木上棉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飞、嵇余隆、温州市法摩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温州市法摩图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49311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4981.55元(该利息暂计至2024年3月27日,详见逾期付款利息清单),并从2024年3月28日起以人民币24931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向原告计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全部款项之日止;2、判决被告冯飞、嵇余隆对被告温州市法摩图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被告冯飞(男,汉族,1984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龙山镇小李行政村八里曹自然村051号)、嵇余隆(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马屿镇东山头村)、温州市法摩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668-688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本院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不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按公告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沈颋、欧阳楚丹 电话:020-8300543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