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536号
黄旭强、黄燕妮: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5536号原告广州联德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旭强、黄燕妮典当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典当当金人民币105万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在当期间综合费用90800元和利息19155.21元(自2023年7月7日起,计至2024年1月7日共185日止,其中:综合费用以105万元为基数,按2.0%/月为标准,即105万元*2.0%/月/30日*185日=129500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38700元,为90800元;利息以105万元为基数,按本合同成立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YLPR)标准/12个月为标准,即105万元*3.55%/年360日*185日=19155.21元);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综合费违约金26250元(自2023年9月5日起,计至2024年1月7日共125日,逾期支付综合费违约金为:以105万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二/日标准,即105万元*0.02%/日*125日=26250元);四、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绝当后的资金占用费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24年1月8日起,以本金105万元为基数,资金占用费按2%/月为标准,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万分之二/天为标准,合计2.6%/月计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五、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位于汕头市龙湖区的津河路268号御园14幢1004号全套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一审阶段的律师费46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300元;七、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黄旭强(男,汉族,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光华街道增太街21号二楼)、黄燕妮(女,汉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光华街道增太街21号二楼)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本院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不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按公告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沈颋、欧阳楚丹 电话:020-8300543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