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执17018号
徐天杰:
本院在执行(2023)粤0105执17018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查封被执行人徐天杰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7S5J0的汽车一辆,预查封被执行人徐天杰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161号荷城碧桂园7座401房的房产份额。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