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987号
向亚勇: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恒升罗纹批发商行与向亚勇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购布货款本金130335.61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30335.6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从2023年6月16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4日16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A5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刘婉、赵秋蕙 8300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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