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674号
东莞新能安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东莞新能安科技有限公司、九号科技有限公司、欧嘉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674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7859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起诉之日起算,实际计算至全部赔偿款偿还之日);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8月5日16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