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521号
向尧如: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佐登堡家具有限公司与向尧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尧如向原告广州市佐登堡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622元及利息[以886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45%计,自2023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5日止为3393元(88622×3.45%÷365×405)];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A5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刘婉、赵秋蕙 8300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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