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937号
刘志、罗文安、朱彬:
本院受理原告百富洋新海能源(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刘志、被告二罗文安、被告三朱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937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一在抽逃出资本息640000元范围内,对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务人公司欠付原告货款6694500元(不含利息)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注:以抽逃出资的金额400000元为基数,自抽逃出资之日即2014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暂计至2024年2月29日止,计利息240000元)。二、被告二在抽逃出资本息2560000元范围内,对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务人公司欠付原告货款6694500元(不含利息)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注:以抽逃出资的金额1600000元为基数,自抽逃出资之日即2014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暂计至2024年2月29日止,计利息960000元)。三、被告一对第二项请求(被告二抽逃出资本息25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二对第一项请求(被告一抽逃出资本息640000元范围内)。五、被告三对第一项请求、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8月5日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