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489号
冼子盛:
本院受理的广东万泰盛纺织布料有限公司与冼子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80995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22日);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A5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刘婉、赵秋蕙 8300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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