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220号
李嘉炜:
本院受理原告黄少伟诉被告李嘉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李嘉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少伟偿还借款9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