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579号
陈学佳:
本院受理原告廖大为与被告陈学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学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大为支付加工费72270元及利息(以7227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本案受理费1661.16元、诉讼保全费764.5元,由被告陈学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3 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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