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504号
官聪木: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2504号原告胡贤钊诉被告虞荣斌、官聪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贤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官聪木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胡贤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口头裁定,准予原告胡贤钊撤回对被告官聪木的起诉。现因被告官聪木(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汜村莲花三路32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撤诉通知书,现本院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撤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经办人:沈颋、欧阳楚丹 电话:020-8300543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10。